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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慈善機構不好嗎?

很多人,包括有錢人,都認為慈善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奉獻,其他目的的慈善不是慈善,不是好的慈善。例如,2011年3月初,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宗在回答外國記者有關其慈善觀的問題時,毫不客氣地公開“開炮”:“美國企業在我看來是合理避稅的。中國的慈善應該比國外好。

民間有很多學生質疑精神財富管理人士可以從事慈善的動機主要是為了企業避稅,認為附加避稅目的的慈善動機不純,社區券 就不再屬於中國慈善,或者我們至少不是好的慈善。這種發展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質疑慈善的做法是有問題的。可以說,取得國家稅收優待是從事慈善的財富人士的一種基本權利,能夠“合理利用避稅”才使得慈善事業已經成為人們一種可持續、有激勵的偉大複興事業。

對慈善事業給予稅收減免和稅前減免是各國稅收制度的共同規定,旨在鼓勵慈善活動,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至少有補貼理論/公共利益理論、漢斯曼的資本形成理論、比特克和拉德特的收入定義理論、霍爾和科倫坡的捐贈理論、阿特金森的利他主義理論等。這些理論都一致認為,政府對慈善事業征稅是不合適的,因為慈善擁有屬性不斷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

慈善稅收的合法性不僅是一個稅收政策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哲學問題。這種哲學背後的核心概念是多元主義,或者更確切地說,多元主義在社會的三個不同領域競爭不同的制度功能。其核心是政府與非營利部門之間的競爭。第三部門作為政府處理社會問題的替代選擇。多元主義最偉大的支持者之一約翰•穆勒(John Mueller)在其著名的《自由》(Freedom)一書中寫道:

各地政府運作趨於趨同。然而,個人或志願者組織可以從事各種各樣和無休止的實踐和實驗。政府可以有效地把自己變成所有嘗試和實驗結果的儲存者、傳播者和擴散者。它的工作是確保每個實驗者都能從別人的實驗中獲益,而不是禁止除了自己的實驗之外的任何其他實驗。

從動機來質疑人的善行不利於企業慈善事業的發展。從道德上,我們生活可以說學習動機純良的慈善組織行為進行更為高尚,在這種傳統意義上,一個國家貧窮的人捐出10元錢的確比一個 富人捐出的100萬元更為可貴。但是從社會經濟效果上,100萬元相比10元的確能夠產生出更好的改善我國社會的效果。為什么一定要研究假設富人的財富來源不正、富人捐錢就一定是出於炫耀和減少稅負呢?提供相關稅收政策優惠活動對於精神財富管理人士形成也是一種有效激勵,讓其在為實現自己工作創造更多財富的同時能拿出他們自己的財富從事善行。

二、財富管理家族企業保留控制力的慈善活動不是好慈善?

做慈善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捐贈,第二種是建立自己的基金會,第三種是建立慈善信托。一旦捐贈完成,捐贈人就會失去對財產的控制權。許多人認為,直接捐贈消除了許多中間環節,直接將財產交付給需要的人,從而避免浪費、成本支出和貪汙。更重要的是,捐贈者通過直接捐贈放棄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是一種更真實、更真實的慈善行為; 相反,許多富有的個人成立了基金會和慈善信托,為自己保留了對慈善事業發展的大量控制權,不願放棄對自己巨額財富的控制權,這是一種虛假的慈善行為。這種認為慈善是一種簡單的給予和給予的觀點,具有一定的誤導性。

事實上,富人創造大量財富的能力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卓越的管理技能和對社會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的更深入理解。 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富人從事慈善事業,可以引導慈善事業朝著更科學、更高效的方向發展。

善行要結出善果,需要進行精心的規劃和科學的管理,這些都需要教師專業的能力和精密的配合和大量工作時間的投入。僅僅把財富捐贈給困頓的人士,看似產生了最直觀的最大的效用,但是,在現實中的效果研究往往並非都是如此。或許就是因為中國這樣,卡耐基才不無偏激地指責:“正是學生由於沒有你們濫施布施的行為才造就可了更多的乞討者”。如後面所述,今天的慈善更多的是科學發展慈善,而非一個簡單的捐贈。我們自己不能完全否認可以直接影響捐贈的功效,但是,從整體上看,只有學習科學的慈善活動才能有效解決“授人以漁”的問題,才能從經濟社會生活不幸的源頭開始逐漸成為解決這個問題。

只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防止惡意人士以慈善名義謀取私利或將利益轉移給關聯方,富人就可以控制慈善事業。 關注慈善事業的運作和效果,更多的是奉獻和投入,更多的是好的。 簡單的捐贈,其實只是為了解決自己的道德壓力去做好事,而不注重從慈善的效果做好事,不是從事慈善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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